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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8日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药学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  康委员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各部、委、办、 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16〕7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 意见》(国办发〔2019〕3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 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 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 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国家药监局  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 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 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 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60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 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促进 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 材料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以及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监测评价等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 把职业道德放在首位,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切实破除 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理论水平、创新能力与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制度,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注重标志性成果转化应用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 四 条  药学职称分为药学和药品工程2个类别,职称级别 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 初级分设助理级和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为:主任药师、主任中 药师、主任蒙药师、正高级工程师;副高级职称名称为:副主任 药师、副主任中药师、副主任蒙药师、高级工程师;中级职称名 称为: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主管蒙药师、工程师;助理级职  称名称为:药师、中药师、蒙药师、助理工程师。员级职称名称为:药士、中药士、蒙药士、技术员。药学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 岗位一 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  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 一 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五条  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检查员申报药品工程职称的需先取得相应等级的检查员资格。其中,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需取得专家级检查员资格,申报高级工程师需取得高级检查 员资格,申报工程师需取得中级检查员资格,申报助理工程师需取得初级检查员资格。

  第六条  打通高技能人才和药品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 通道。在药品工程专业技术领域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参加本专业药品工程职称评审。

  第七条  药学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的评价办法。其 中,药学、中药学专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后取 得;蒙药学、药品工程专业参加自治区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后取得。药学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参加考试 合格并通过相应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方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蒙药学、药品工程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基本资格

  第九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 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 本职工作,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条  申报高级职称须所在单位聘用在下一级专业技术岗 位上,且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 一 ) 申报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主任蒙药师、正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主任蒙药师:具备大学本科及 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受聘担任相应药学副高级职称职务满5年。

  2. 正高级工程师: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申报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副主任蒙药师、高级工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副主任蒙药师:具备大学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受聘担任相应药学中级职 称职务(含执业药师)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且受聘担任相应药学中级职称职务(含执业药师)满7年。

  2. 高级工程师: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 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 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

  (三)申报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主管蒙药师、工程师考试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主管蒙药师:具备博士学位; 或具备硕士学位,且取得相应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  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相应药师职称后, 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且取得相应药师职称  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且取得相应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 工程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 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 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 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四)申报药师、中药师、蒙药师、助理工程师考试须具备下列条件:

  1. 药师、中药师、蒙药师: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  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专学历, 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 助理工程师: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 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 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 五 ) 申报药士、中药士、蒙药士、技术员考试须具备下列条件:

  1. 药士、中药士、蒙药士:具备中专、大专学历。

  2. 技术员: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 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六)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 毕业生,可分别按具备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申报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四条  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主任蒙药师

  ( 一 )专业理论水平

  精通本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熟悉本专 业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 范、规程和规章,并能在本专业技术中灵活运用。能对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提高,能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提出技术发展规划和建议。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熟练将新技术、新方法等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

  ( 二 ) 工 作 能 力

  1. 担任副高级职称职务期间,即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2. 具有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学科领域内重大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3. 作为自治区药学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本学科的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

  4. 具有结合本专业实际,指导、组织、制定业务管理制度的能力。

  5. 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技术人员工作、研究的能力以及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 三 ) 工 作 业 绩

  在担任副高级职称职务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自治区(省、部) 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奖项(排名前3)1项;或主持自治区级 专业学会 一 等奖项目1项;或主持盟市级政府机构颁发的 一 等奖项 目 2 项 。

  2. 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或制作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的科研 报告、教学视频、调查报告2项以上,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在本行业领域内颁布实施、推广或采用;或主持完成1项以上盟市(厅、局)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规划、实施意见等技术文件。

  3. 主持研发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2,以 专利证书为准)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发明人第 一 名),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 项,或主 持 自 治 区 ( 省 、 部 ) 级 科 研 项 目 ( 课 题 ) 1 项 ( 以 项 目 合 同 书为准)。

  5. 作为主要完成人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 作品5篇以上,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获得政府部门的正规媒介载用,作为本行业领域主要对外宣传作品。

  6. 主持完成1 项或参加完成2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 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的制定修订,并通过自治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7. 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本专 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著作(合著20万字以上,本人撰写部分5万字以上)1部。

  8. 以第 一 作者或通讯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 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 篇)。对非公 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撰写工作专题报告、工作总结2篇。

  9. 代表作举荐。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熟练解决药品调剂、药品合理使用、药品质量管理、检验检测、用药监测、医疗机构 制剂质量改进等环节复杂问题形成的高质量合理用药分析报告、 技术应用案例、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案例、个体化用药案例或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等。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五条  正高级工程师

  ( 一)专业理论水平

  精通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领域具有深 厚的学术造诣;掌握本专业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系统掌握本专 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并能在本专业技术中得 到运用;精通本专业领域技术研究方法并开展工作,有丰富的专 业技术工作经验,本专业领域影响力强,是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 术带头人;熟练掌握和运用国内领先的方法和技术,并能分析本 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熟练将新技术、新方法等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

  (二)工作能力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期间,即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制定本专业国家标准或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能力。

  2. 具备主持完成自治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发起的新检验 方法、补充检验标准、不良反应重点监测或安全性评价项目的能力。

  3. 具备主持完成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引进、实验的能力。

  4. 具备主持新药、仿制药、医疗机构制剂、医疗器械等研发能力。

  5. 具备主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技术规范、指导原则、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工作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

  在担任副高级职称职务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自治区(省、部) 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奖项(排名前3)1项;或主持自治区级 专业学会一 等奖项目1项;或主持盟市级政府机构颁发的一 等奖项 目 2 项 。

  2. 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或制作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的科研 报告、教学视频、调查报告2项以上,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 定后,在本行业领域内颁布实施、推广或采用;或主持完成1项 以上盟市(厅、局)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规划、实施意见等技术文件。

  3. 主持研发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2,以 专利证书为准)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发明人第 一 名),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主持 自 治 区 ( 省 、 部 ) 级 科 研 项 目 ( 课 题 ) 1 项 ( 以 项 目 合 同 书为准)。

  5. 作为主要完成人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 作品5篇以上,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获得政府部门的正规媒介载用,作为本行业领域主要对外宣传作品。

  6. 主持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1 项以上,或参与2项以上,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7. 作为参加人参与完成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技 术规范、指导原则、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1项以上, 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科学监管项目、 地方规范、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2项以上,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8. 独立或作为主要编著者(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本专 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著作(合著20万字以上,本人撰写部分需多于5万字)1部。

  9. 以第 一 作者或通讯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 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1篇)。对非公 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撰写工作专题报告、工作总结2篇。

  10. 作为主要负责人,积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  工艺、新材料,在设计、科研、开发、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 取得自治区级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专家级检查员资 格,并参加国家级或区域中心组织的现场检查年平均1次以上, 或担任组长完成自治区级现场检查年平均5次以上;或年平均审核审评检查综合评定报告15份以上。

  12. 在重大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检查中,能够 解决复杂的技术疑难问题,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依据,或作为组 长现场检查时,发现管理相对人有重大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 质量安全风险并受到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13. 主持开展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业务工作,完成1个品种以上的重点监测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副主任蒙药师

  ( 一)专业理论水平

  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 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 规章。深入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将新技 术、新方法等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能对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能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二)工作能力

  1. 担任中级职称职务期间,即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2. 具有较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学科领域内重大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3. 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 具有结合本专业实际,指导、组织、制定业务管理制度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

  在担任中级职称职务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三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励1项。

  2. 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或制作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的科研 报告、教学视频、调查报告1项以上,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 定后,在本行业领域内颁布实施、推广或采用;或参加完成1项 盟市(厅、局)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规划、实施意见等技术文件。

  3. 主持研发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发明人第 一 名),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4.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自 治 区 ( 省 、 部 ) 级 科 研 项 目 ( 课 题 ) 1 项,或主持盟市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5. 作为主要完成人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 作品3篇,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获得政府部门的正规媒介载用,作为本行业领域主要对外宣传作品。

  6. 参加完成1 项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行业标准、技术 规范等的制定修订,并通过自治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7. 作为参编者,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

  8. 以第 一 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期刊发表 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对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单位工作的 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撰写工作专题报告、工作总结1 篇 。

  9. 代表作举荐。代表本人最高水平的熟练解决药品调剂、 药品合理使用、药品质量管理、检验检测、用药监测、医疗机构  制剂质量改进等环节复杂问题形成的高质量合理用药分析报告、 技术应用案例、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案例、个体化用药案例或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等。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七条  高级工程师

  ( 一)专业理论水平

  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领域具有较  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专业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本专业领域的  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并能在本专业技术中灵活运用; 精通本专业领域技术研究方法并开展工作,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  工作经验,本专业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较强;能够运用国内领先  的方法和技术,分析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将新技术、新方法等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

  (二)工作能力

  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即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参与制定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能力。

  2. 具备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发起的新检验 方法、补充检验标准、不良反应重点监测或安全性评价项目的能力。

  3. 具备参与完成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引进、实验的能力。

  4. 具备参与新药、仿制药、医疗机构制剂、医疗器械等研发能力。

  5. 具备参与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技术规范、指导原则、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工作的能力。

  6. 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技术人员工作、研究的能力以及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 三 ) 业 绩 条 件

  在担任工程师职务期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三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励1项。

  2. 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或制作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的科研报告、教学视频、调查报告1项以上,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在本行业领域内颁布实施、推广或采用;或参加完成1项 盟市(厅、局)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规划、实施方案、工作等技术文件。

  3. 主持研发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发明人第一名),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4.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自治区(省、部)级科研项目(课 题)1项,或主持盟市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5. 作为主要完成人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 作品3篇,经相关专业或主管部门认定后,获得政府部门的正规媒介载用,作为本行业领域主要对外宣传作品。

  6. 作为参加人参与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以上,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7. 作为参加人参与完成自治区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科学监管项目、地方规范、检查指南或管理办法等起草编制2项以上,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8. 作为参编者,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

  9. 以第 一 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期刊发表 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对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单位工作的 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撰写工作专题报告、工作总结1 篇 。

  10. 作为主要参与人,积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设计、科研、开发、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1. 取得自治区级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高级检查员资 格,并参加国家级或区域中心组织的现场检查年平均1次以上, 或完成自治区级现场检查年平均8次以上;或年平均审核审评检查综合评定报告10份以上。

  12. 在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检查中,能够解决 技术问题,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依据,并受到自治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13. 参与开展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业务工作,完成1个品、种以上的重点监测评价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 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药学或工程(药品、化妆品、医疗器 械类)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药学类别要求的学历(学位)为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药品工程类别要求的学历(学 位)须取得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的专业学历(学 位),其中,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检查员申报药品工程职称的应取得各类型检查员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具体对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相关学科专业目录界定。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 一)“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专题报告是指:针对与本人业务相关问题开展专门研究,撰写不少于2000字的研究报告。

  ( 三 ) 专 著 译 著 是 指 : 取 得 isbn 统 一 书号,公开出版发行  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 issn (国际标准刊  号 ) 或 cn  (国内统 一 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论文、 著作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第 一 作者,且内容与所在岗位工作相 符。专刊、增刊、内刊、特刊、电子期刊、论文集的文章不在此列。

  (四)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 一 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 职业资格。从事药学和中药(含蒙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 业药师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的中级职称。符合晋升条件的,可申报副高级药学和中药(含蒙药)学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  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  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 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 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 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 区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内人社发 〔2015〕92号)、《内蒙古自治区蒙药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内人社发〔2015〕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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