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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广告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31日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浏览次数: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广告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23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广告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文件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广告创作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从事广告创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或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广告创作分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一级广告创作、二级广告创作、三级广告创作、四级广告创作,分别对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广告创作专业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四条  广告创作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崇德尚艺,作风端正。坚守文艺理想,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自治区广告创作事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并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一级广告创作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广告创作职称后,从事广告创作满5年。

 (二)申报二级广告创作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广告创作职称后,从事广告创作满2年;

2.取得三级广告创作职称后,从事广告创作满5年。

 (三)申报三级广告创作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广告创作职称后,从事广告创作满2年;

3.取得四级广告创作职称后,从事广告创作满4年。

  (四)申报四级广告创作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广告创作满3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广告创作满5年。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一级广告创作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学发展的理论水平,具备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对广告创作有相应的理论见解,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

1.全面了解广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系统地掌握广告专业相关理论,熟练运用广告策划、广告创意、广告设计和广告制作等有关技能,对相关学科有较深的了解。

2.熟知中外广告创作的发展历史,对著名广告著作有相应的研究,了解当代中外广告的发展现状,并能把握当今中外广告创作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

3.有独到的广告理论见解,能对不同的广告作品做出全面的理论论述。

4.具有扎实的多学科理论知识和知识产权意识,能恰当地应用于广告创作实践,并能准确全面地应用于广告理论研究中。

(二)工作能力

1.善于在社会实践中汲取素材,激励创作,在广告创作和广告活动中有创新。

2.善于总结自己积累的创作经验,并有论文或著作发表。

3.善于将自己的创作经验结合创作理论培养和指导广告高级创作人员。

4.曾独立承担、主持和指导大型的广告创作,并为企事业单位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有鲜明的创作风格,作品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并受到同行及社会的好评。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3项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有8部广告作品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媒体发布,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获国家级广告作品奖1次;

3.获自治区(省、部)级广告作品奖一等奖1次;

4.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形式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5.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形式公开出版发行专著1部。

第十一条 二级广告创作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全面系统地掌握广告专业相关理论,熟知广告创作的有关知识,对相关学科有一定的了解。

2.熟知中外广告创作的发展历史,对著名广告著作有相应的研究,了解当代中外广告的发展现状,并能把握当今中外广告创作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

3.有独到的广告理论见解,能对不同的广告作品做出较全面的理论论述。

4.具有扎实的多学科理论知识,能恰当地应用于广告创作实践,并能准确地应用于广告理论研究中。

(二)工作能力

1.善于在社会实践中汲取素材,激励创作,在广告创作和广告活动中有创新。

2.善于总结自己积累的创作经验,并有论文或著作发表。

3.能够将自己的创作经验结合创作理论培养和指导广告创作人员。

4.曾独立承担、主持和指导大型的广告创作,并为企事业单位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有鲜明的创作风格,作品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并受到同行及社会的好评。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有5部广告作品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媒体发布;

2.获自治区(省、部)级广告作品奖二等奖以上1次;

3.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形式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4.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形式公开出版发行专著1部。

第十二条 三级广告创作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熟知广告创作的有关知识,对相关学科有一定的了解。

2.了解当代中外广告的发展现状,并能把握当今中外广告创作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

3.有独到的广告理论见解,能对不同的广告作品做出较全面的理论论述。

4.能将多学科理论知识恰当地应用于广告创作实践中。

(二)工作能力

1.能够在社会实践中汲取素材,激励创作,在广告创作和广告活动中有创新。

2.能够胜任并完成广告相关工作,能独立承担较大型的广告创作和广告策划活动。

3.能够不断提高、完善自己的创作能力,在广告创作设计中有创新。

4.初步形成自己的创作风格,作品具有一定影响,并受到行业及社会的认可。

5.能够总结自己积累的创作经验,并有论文在刊物上公开发表。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有2部广告作品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媒体发布;

2.有3部广告作品在盟市级以上媒体发布;

3.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形式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第十三条 四级广告创作

掌握广告创作的基础理论和相关知识,具有独立完成广告创作工作的能力,认真完成单位分配的相关工作,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广告创作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专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著作。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七条 广告创作人才取得的其他相关职业资格(参与广告创作各类工作的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十九条 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评审条件相关条款在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广告创作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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