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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美术、书法、摄影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31日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浏览次数: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美术、书法、摄影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23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美术、书法、摄影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文件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美术、书法、摄影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从事美术(含绘画、雕塑、设计等)、书法(篆刻)、摄影创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或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美术、书法、摄影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为高、中、初级,名称为:一级美术师、一级摄影师,二级美术师、二级摄影师,三级美术师、三级摄影师,四级美术师、四级摄影师,分别对应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美术、书法、摄影专业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第四条  美术、书法、摄影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崇德尚艺,作风端正。坚守文艺理想,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自治区美术、书法、摄影事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并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一级美术、书法、摄影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二级美术、书法、摄影职称后,从事美术、书法、摄影工作满5年。

   (二)申报二级美术、书法、摄影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三级美术、书法、摄影职称后,从事美术、书法、摄影工作满2年;

2.取得三级美术、书法、摄影职称后,从事美术、书法、摄影工作满5年。

   (三)申报三级美术、书法、摄影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四级美术、书法、摄影职称后,从事美术、书法、摄影工作满2年;

3.取得四级美术、书法、摄影职称后,从事美术、书法、摄影工作满4年。

   (四)申报四级美术、书法、摄影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美术、书法、摄影工作满3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从事美术、书法、摄影工作满5年。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除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外,不具备一级美术师(含美术、书法系列)、一级摄影师所要求的学历、资历条件,在美术、书法、摄影创作领域取得重大成果,且在促进美术、书法、摄影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作品入选全国性展览(含专题展览)6次以上,可破格申报一级美术师(含美术、书法系列)、一级摄影师。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一级美术师、摄影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深厚的艺术修养、高深的理论水平、广博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创作技巧,全面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有明确的创作方向和实践能力,学术造诣深,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创建性的研究。

2.系统掌握美术、书法、摄影艺术规律及美学观点,并能熟练运用以上观点指导自己的艺术实践,作品及研究成果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3.对中外美术史、书法史、摄影史有系统的知识,对与本专业相关部分有深入的研究,并有相关的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在自治区专业艺术领域内有很高的知名度。

(二)工作能力

1.对专业技术能够熟练掌握与运用,具有全面主持或指导、组织大型艺术创作、展览的工作能力和经历,能够发挥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2.在长期实践中所积累的艺术经验与专业技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并能以其理论及实践经验对副高级人员开展创作培训和业务辅导。

3.有系统的实践创作经验,其艺术作品具有鲜明的风格和个性特点。

4.作品具有很强的艺术感染力,在全国乃至国际较有影响,受到同行专家的普遍认可。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1.申报一级美术师(美术专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5条:

    (1)有8幅(次)以上作品在自治区(省、部)级展览中入选;

(2)有5幅(次)以上作品在国家级美术展览中入选;

(3)作品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奖励不少于2次;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专业核心期刊上;

(5)公开出版个人艺术作品集或本专业理论著作1部;

(6)主持国家艺术基金项目或自治区社科项目 1 项;

(7)主持自治区(省、部)级重大美术创作工程项目 1 项。

2.申报一级美术师(书法专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5条:

 (1)有8幅(次)以上作品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书法展览中入选,且有4幅(次)以上作品在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专业性展览中入展;

 (2)公开出版个人艺术作品集1部,并具有相当的艺术水准;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4)作品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奖励2次以上或国家级奖励1次以上;  

 (5)在专业报刊或国家官方媒体发表作品20幅以上;

 (6)主持本专业自治区(省、部)级项目2项以上或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

 (7)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以上,并具有相当的学术水准。

3.申报一级摄影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5条:

    (1)有8幅(次)以上作品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摄影展览(比赛)中入选,且有4幅(次)以上作品在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专业性展览(比赛)中入选;

 (2)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摄影展览(比赛)中获银奖以上2次,且在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展览(比赛)中获等级奖2次; 

 (3)举办过个人摄影艺术展览1次或公开出版摄影艺术作品集1部,并具有相当的艺术水准;

 (4)获自治区级或内蒙古摄影家协会主办的摄影展览(比赛)银奖以上2次;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6)主持自治区(省、部)及以上专业项目1项。

第十一条  二级美术师、摄影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创作技巧,有较为明确的创作方向,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

2.掌握美术、书法、摄影艺术规律及美学观点,并能运用以上观点指导自己的艺术实践,作品及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3.对中外美术史、书法史、摄影史有系统的知识,对与本专业相关部分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并有相关的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在自治区专业艺术领域内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工作能力

1.对专业技术能够熟练掌握与运用,具有主持或指导、组织大型艺术创作、展览的工作能力和经历。

2.在长期实践中所积累的艺术经验与专业技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并能以其理论及实践经验对初、中级人员开展创作培训和业务辅导。

3.有相关的较为系统的实践创作经验文字发表,其艺术作品具有一定的风格和个性特点。

4.作品具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在全国有一定的影响,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1.申报二级美术师(美术系列)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条:

 (1)有6幅(次)以上作品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美术展览中入选;

 (2)有3幅(次)以上作品在国家级美术展中入选;

 (3)作品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奖励不少于1次;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专业核心期刊上;

 (5)参与自治区(省、部)级重大美术创作工程1项或主持盟市级重大美术创作工程1项。

2.申报二级美术师(书法系列)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条:

 (1)有6幅(次)以上作品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书法展览中入选,且有2幅(次)以上作品在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专业性展览中入展;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3)公开出版个人艺术作品集1部,并具有相当的艺术水准;

 (4)作品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奖励1次;  

 (5)在专业报刊或国家官方媒体发表作品15幅;

 (6)主持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项目2项或国家级项目1项。

3.申报二级摄影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有6幅(次)以上作品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摄影展(比赛)中入选;

 (2)有2幅(次)以上作品在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专业性展览中入展;  

 (3)作品获得内蒙古摄影家协会主办的摄影展览等级奖以上2次;

 (4)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第十二条   三级美术师、摄影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掌握正确的创作方向。

     2.对于中外美术史、书法史、摄影史有一定了解,对与本专业相关的艺术理论有较系统的掌握。

 (二)工作能力

1.能不断深入现实生活,体验生活,有较丰富的艺术生活积累。

2.对专业技术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创作出有一定水准的作品。

3.在艺术实践中不断积累创作经验和专业技能,并能在总结中不断提高。

4.其艺术作品呈现个性,具有一定的完整性并初具自己的艺术风格。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1.申报三级美术师(美术系列)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有 4 幅(次)以上作品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美术展中入选;

 (2)作品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创作奖 1 次;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 1 篇。

2.申报三级美术师(书法系列)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有4幅(次)以上作品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书法展览中入选;

 (2)在专业报刊或国家官方媒体发表作品3幅;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3.申报三级摄影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有4幅(次)以上作品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摄影展览中入选;

 (2)有3幅作品在内蒙古摄影家协会主办的摄影展览(摄影比赛)中入选或1幅作品获等级奖;

 (3)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第十三条  四级美术师、摄影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具有专业的基础理论,掌握正确的创作方向。

     2.有较全面的文化知识与艺术修养。

     3.对于中国美术史、书法史、摄影史有一定了解,对与本专业相关的艺术理论有系统的掌握。

 (二)工作业绩与成果

1.申报四级美术师(美术系列)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一定创作能力,有作品公开发表、参加过专业美术作品展览。

2.申报四级美术师(书法系列)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1幅(次)以上作品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书法展览中入选;

 (2)在专业报刊或国家官方媒体发表作品。

3.申报四级摄影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具有独立完成摄影创作的能力。认真完成单位分配的摄影工作任务,并取得一定工作业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美术、书法、摄影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得奖项均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奖项系指中宣部、文旅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自治区文联、自治区社科联、自治区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摄影家协会等颁发的专业奖项。

第十七条  全国性展览指中宣部、文旅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中国摄协等国家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或团体主办的全国性展览,如“全国优秀美术作品展览”“全国书法篆刻作品展览”等。全区性展览指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旅厅、自治区文联、自治区美协、自治区书协、自治区摄协等自治区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或团体主办的全区性展览,如“内蒙古自治区美术作品展览”“内蒙古自治区摄影艺术展览”等。

第十八条  专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著作,不包括论文集。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九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等相关情况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二十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美术、书法、摄影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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