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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海市农牧民职称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4日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浏览次数:

各区农牧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乌海市农牧民职称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海市农牧局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0日

乌海市农牧民职称评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63号)要求,切实加强本土人才培养选拔,加快农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农区居民的积极性,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加快推进农牧业农区现代化建设提供人才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农区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休闲农牧业、动植物病虫防控防疫、农技推广、农畜产品加工流通、农牧业机械化、农牧业经营管理、农牧业生产性服务、农区电子商务等行业,收入主要来自农牧业生产经营并达到相当水平的现代农牧业从业者。

第三条  农牧民职称分为农艺(农经)、畜牧(兽医)、工程(农机、水产专业)3个类别,职称级别分为高级、中级、助理级。高级职称名称为:农牧民高级农艺师、农牧民高级畜牧(兽医)师、农牧民高级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中级职称名称为:农牧民农艺师、农牧民畜牧(兽医)师、农牧民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助理级职称名称为:农牧民助理农艺师、农牧民助理畜牧(兽医)师、农牧民助理工程师(农机、水产专业)。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农牧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群众公认度高。5年内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第五条  需掌握一定的现代农牧业生产技术,实践经验丰富,示范、推广、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或指导服务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物种植类。粮食或油料作物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杂粮杂豆种植面积50亩以上;油料以外的经济作物种植面积50亩以上,中药材、蔬菜等特色作物种植面积20亩以上;设施农业面积15亩以上。

  (二)畜禽养殖类。养殖场(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填写规范,近5年无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按标准配套粪污处理设施,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处理,养殖量达到以下规模:生猪年出栏量2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50头以上;肉鸡或肉鸭年出栏量30000只以上;蛋鸡或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3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200只以上;其他畜禽品种养殖达到一定生产规模。

  (三)水产养殖类。池塘养殖面积2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面积200立方米以上。

  (四)农畜产品加工类。创办或参与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农畜产品初加工,能带领一定数量的农区居民进入产业链条增产增收。

  (五)农牧业机械类。从事农机经营服务,熟练掌握农牧业机械操作技术,能开展技术指导、维修等服务。

  (六)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类。创办或参与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能为生产主体提供生产、销售等服务。

  (七)兼营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多种产业,或种植养殖多种作物和畜禽的,生产规模达到对应种类条件的一半以上。

第六条  申报人年龄满足21—60周岁之间。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七条  申报农牧民初级职称的,须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3年以上,积极参加农牧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累计不少于40学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相关农牧业知识和技艺,参与本行业技术推广与普及服务活动,能够传授一般农牧业科技知识和技艺,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二)参与本行业内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实验、示范生产任务,按照相应技术要求实施生产管理。

  (三)本人所从事的专项生产经营规模大、效果好、有一定带动作用,能带动10户以上的农区居民每户年增收1000元以上。

  (四)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表现突出,相关业绩获镇(办)党委政府或区级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五)在区级相关部门组织的农牧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

  (六)取得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结业证书或高素质农牧民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申报评审农牧民中级职称的,需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6年以上或取得农牧民初级职称满3年,积极参加农牧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累计不少于90学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1项专业技术的标准和规范,能够组织农牧业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开展技术示范指导、培训辅导,解决技术难题,为农牧业生产的提质增效做出重要贡献。

  (二)能够独立解决某些技术问题、采集处理数据、撰写生产实验报告,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试验、示范生产中做出主要贡献。

  (三)本人所从事的产业经营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带动作用强,形成规模化专项生产区,能带动20户以上的农区居民每户年增收2000元以上。

  (四)领办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市级以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牧场或农牧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

  (五)作为主要技术人员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或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1个。

  (六)参与制(修)订地方标准1部。

  (七)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表现突出,相关业绩获区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获镇(办)党委政府表彰奖励2次以上。

  (八)参加市级相关部门组织的农牧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或在区级相关部门组织的农牧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2次以上。

  (九)取得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结业证书。

  (十)被认定为“农村牧区学法用法示范户”。

第九条  申报评审农牧民高级职称的,需取得农牧民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5年以上,积极参加农牧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累计不少于120学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种植、养殖、加工、经营、服务等行业的技术能手,能够指导农牧民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并获得本地区行业公认,由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二)从事的产业经营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形成规模化专项生产区,能带动30户以上的农区居民每户年增收3000元以上。

  (三)领办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自治区级以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牧场或农牧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

  (四)作为主要技术人员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或名特优新农产品认证2个。

  (五)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表现突出,相关成就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获区级表彰奖励2次以上。

  (六)参加自治区级相关部门组织的农牧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或在市级相关部门组织的农牧业行业技能大赛中获表彰奖励2次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评审农牧民中级职称:

  (一)获农牧业相关实用新型专利1个以上。

  (二)获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三)获市级职业技能竞赛金牌。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评审农牧民高级职称:

  (一)培育农牧业新品种1个。

  (二)取得农牧业相关发明专利1个以上。

  (三)取得农牧业相关实用新型专利3个以上。

  (四)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部以上或地方标准3部以上。

  (五)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六)获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或乡村振兴大赛金牌。

  (七)获全国“十佳农民”称号。

第五章 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  全市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由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农牧局联合下发通知安排部署。农牧民高级职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农牧局组建评审委员会并组织评审;农牧民中、初级职称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农牧水务局组建评审委员会并组织评审。

第六章  评审程序与管理

第十四条  农牧民职称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准备相关资料。

  (二)审核推荐。申报人员所在村(社区)对申报人员资格条件和提供材料进行初审后择优推荐,镇(办)对推荐人选资格条件和提供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查,并出具推荐报告、提交各区农牧水务局审核。

  (三)公示评审。各区农牧水务局审核拟定推荐人选名单并组织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呈报各级农牧民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公布结果。评审结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并上传职称管理系统,发放电子职称证书。农牧民高级职称评审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备案。

第十五条  取得农牧民职称人员由各区农牧水务局逐人建立登记卡和职称档案,纳入区级以上农牧业人才库和师资库。

第十六条  农牧民职称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存在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情形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经推荐单位和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

第十八条  取得农牧民职称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新技术培训,优先承接新品种、新工艺的试验示范;优先参加有关部门及学术群团组织举办的技术培训、科技讲座、外出考察及学术会议等活动。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农牧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和各类培训任务,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通过职称评审的农区居民优先进入农牧业一线技术服务队伍。

  (三)鼓励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聘用、培育取得农牧民职称的技术人员。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中有2名以上成员取得农牧民职称并长期发挥作用的,优先推荐市级及以上示范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

  (四)取得农牧民职称的农区居民所领办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在申请各类强农惠农奖补政策、农牧业项目时给予适当倾斜。

  (五)优先享受金融保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优先选拔推荐参加人才培养工程、人才项目评选、优秀表彰等;在招聘乡村农牧业技术人员时,优先予以推荐和聘用。

第十九条  取得农牧民职称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应带头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并及时向群众传授,带领农区居民共同致富;在发展现代农牧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骨干和示范引领作用;积极钻研业务、参加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以上”均包含本级或本数。“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一条  各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取得农牧民职称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员除符合本实施细则所明确的条件要求外,还须符合申报评审年度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对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在申报评审年度职称工作安排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乌海市农牧局、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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