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印发《乌海市公立医院工作人员工资总额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208/2023-12687 | 发文字号: | 乌人社发〔2018〕148号 | ||||||
发文机构: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概 述: | 关于印发《乌海市公立医院工作人员工资总额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8-12-27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18-12-27 16:38:2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市属公立医院:
现将《乌海市公立医院工作人员工资总额核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乌海市公立医院工作人员工资总额核定暂行办法
(此页无正文)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海市财政局
乌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2月27日
附件:
乌海市公立医院工作人员工资总额核定暂行办法
为深入推进全市公立医院改革,科学合理配置医疗卫生人力资源,建立符合公立医院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薪酬制度,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构建人民满意的医疗服务体系。根据《乌海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乌医改发〔2015〕3号)、《乌海市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实行总量控制下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内部搞活,优绩优酬。
(二)客观公正原则。按照绩效考核内容和程序,客观公正评价单位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确保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三)激励导向原则。单位绩效考核应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公益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的主要依据,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奖优惩劣,激励先进。
二、工资总额的范围
公立医院纳入编制总量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年工资总额(院长和总会计师薪酬除外),包括实行年薪制的副院长、医务人员及实行绩效工资的护理人员和行政后勤人员。薪酬包括个人按规定应缴纳的“五险两金”等。
三、工资总额的确定
各医院下一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以本医院上一年度实际应发工资总额为基数,综合考虑医务性收入的比率和公立医院综合绩效年度考核分值的比率确定。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2019年度工资总额=2018年度实际应发工资总额×2019年度医务收入比率×2019年度公立医院综合绩效年度考核分值比率
2019年度医务性收入比率=2018年度医务性收入占比÷2017年度医务性收入占比
2019年度公立医院综合绩效年度考核分值比率=2018年度公立医院综合绩效年度考核分值÷2017年度公立医院综合绩效年度考核分值
四、工资总额核定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一)各公立医院要加强管理,节约医疗成本,降低管理费用,努力减员增效,确保不出现亏损。如果出现亏损,工资总额只能限定在总收入与总支出平衡的范围内;如果限定在总收支平衡范围内的工资总额,仍不足以发放基本工资的,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弥补。
(二)各医院不得突破核定的工资总额,剩余的工资总额允许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今年如有突破,则从下一年度扣回(仅限2019年度)。
(三)工资总额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按年度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必须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依据和理由,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年末予以追加调整。
(四)所有发放的工资一律计入医疗业务支出或管理费,不得在其他渠道列支;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名义发放奖金、福利费等。各公立医院的工资总额,与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按隶属关系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岗位设置等情况提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方案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
(五)工资总额构成
公立医院工资总额包括:副院长年薪工资,医(技)人员年薪工资,行政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绩效工资,不包括院长年薪工资。
1.副院长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分配比例为4:5:1,具体水平原则上控制在院长年薪薪酬水平的70%-90%,具体数额由院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人社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2. 医(技)人员的年薪制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分配比例原则上控制在4:5:1,可划分为4-6个层级,具体标准由各公立医院在总额范围内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确定,并报人社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执行。
3.行政管理、护理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薪酬由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和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分配比例原则上控制在4:5:1,具体由各公立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其他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
(六)审批流程
1.卫计部门应对各公立医院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应于每年的1月20日前,审核并确定各公立医院的实际医务性收入和实际应发放工资总额数,以书面形式向人社部门提供;
2.各公立医院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填报本年度《乌海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核定表》(一式四份),经卫计委审核同意盖章后,报人社部门进行核定;
3.人社部门依据卫计委提供的材料和各公立医院填报的《乌海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核定表》,审核确认;
4.各公立医院将人社部门审核盖章的《乌海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核定表》,分别报财政和卫计部门备案后即可实施。
五、工资的绩效考核和分配
(一)各公立医院应统一建立工资绩效分配管理的信息化平台,通过实时的工作业绩数据采集,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单位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标准化工作总量,充分体现人员成本总费用与工作业绩成正相关的要求,核定各单位实际可分配工资绩效额度。
(二)各公立医院要打破原有的分配模式,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为核心的公立医疗机构内部绩效目标分配机制,实行多劳多得,奖优惩劣,严禁将个人收入与诊疗、药品收入挂钩。
(三)各医院在制定工资分配方案时,要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与考核挂钩的原则,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及支援基层和有重大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
(四)行政人员同时具有卫生(医生、技师、临床药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在年初选择按行政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考核,并按所选择岗位兑现考核工资。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社、财政、卫计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明确承办机构、人员,认真谋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强化工作落实。人社、财政、卫计等部门要严格监管,按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要求,清理规范各公立医院的工资实际发放水平,分级分类指导工资总量额核定和考核分配工作,做到有效衔接,平稳过渡。
(三)卫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所属公立医院的工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各公立医院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结合本院的实际,制订本院的绩效考核办法,在本单位公示后,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纳入编制总量的原具有事业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其档案工资仍按照现行的人事工资制度执行,法定的晋升工资进入个人档案,不作为实际计发薪酬的依据。其养老保险按现行规定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以档案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纳入编制总量聘用的工作人员,其养老保险暂按现行规定纳入企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以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
“五险两金”仍按工资发放渠道和缴费程序办理,个人承担部分由各公立医院直接向个人收取并代为缴纳。
(五)人社局、卫计委要跟踪了解当地试行医生年薪制方案和绩效考核方案的制定情况,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年度终了应及时审核批复工资总额(原则上在下一年度的1月份完成),共同推进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顺利进行。
(六)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核定后,严格按照核定后的工资总量发放,在核定的工资总量外不得发放任何形式和名目的津贴补贴和资金(国家和自治区另行规定的政策除外)。违反规定的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审计署第31号令)处理。
七、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负责解释,三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乌海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核定表
乌海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额核定表( 年度 ) | |||||||
填报单位(盖章): | 单位负责人(签字): | 填报人: | |||||
上年度实有 人数 | 上年度应发工资总额 (元/年) | 本年度医务性 收入比率 | 上一年度医务性收入比率 | 上两年度医务性 收入比率 | 综合绩效年度考核分值比率 | 上一年综合绩效年度考核分值 | 上两年综合绩效年度考核分值 |
上报单位意见(盖章) | 审核单位意见(盖章) | 审核单位意见(盖章) | |||||
填报时间: | 审核时间: | 审核时间: | |||||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四份,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留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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