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社保系统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预发工作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208/2021-00278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分类: | 养老服务 | ||||||
概 述: | 乌海市社保系统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预发工作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1-01-25 16:57:0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为切实解决参保企业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确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增退休人员及时领取待遇,乌海市社保局在新年伊始,再出便民利民新举措,切实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预发工作。
2021年乌海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增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发放推行预发方式。
1、适用人员:
2021年1月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新增退休人员和死亡人员。
2、预发方式:
在2021年度自治区“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新增退休人员和死亡人员可预发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新增退休人员预发养老金,死亡人员给其相关亲属预发丧葬费。
3、预发金额计算:
预发养老金计发基数暂按2020年自治区“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预发丧葬费计发基数暂按2020年自治区“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80%计算。
4、预发待遇清算:
2021年度自治区“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公布后,按新参数计算养老金、丧葬费并及时进行调差清算。
特别提示:
1、新增退休人员申请预发养老金需满足两个条件:
(1)在职缴费期间不存在企业欠费;
(2)所在企业按新增退休人员退休时间及时申报核定人员增减变动。
2、申请预发丧葬费的亲属需先办理死亡人员医疗保险的待遇终止手续,否则一旦完成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住院费用将无法结算。
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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